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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
日期: 2020-12 访问量:3451

(四)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在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核准。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5、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6、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五)资质证书变更及程序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均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以外的证书内容变更均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资质证书变更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二、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细则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申请建设部实施的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二套。

3、资质申请资料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细则“二、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六)因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资质延续资质证书延续按本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资质许可根据需要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发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


四、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个副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证书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资质副本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本)。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原资质证书并销毁。


(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重组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七)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不同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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